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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张*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段*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4)西*一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段明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将夫妻共同38号房产判决给被申请人事实依据不足,属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合理分割,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维持一、二审判决之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称一、二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将夫妻共同38号房产判决给被申请人事实依据不足,属适用法律错误之申请理由。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所争议的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153号525楼3单元38号房屋系1997年西安*公司出售给被申请人的福利房,被申请人在同年已向单位缴纳购房款20424.1元,2001年被申请人单位进行成本价过渡,《职工购房产权成本过渡应交款清算明细表》上载明该房屋标准价为20424.1元,成本价过渡价为8932.4元。依据《*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在1997年已取得以标准价20424.1元购买的涉案房屋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为被申请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该房屋归被申请人所有并由被申请人按照婚后已缴纳的成本过渡款8932.4元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申请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段明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段明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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