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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与索**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巴*因与被申请人索朗多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那中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巴*申请再审称:1.对二中北侧,原属于央*的房屋的认定存在异议。其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两年采挖虫草收入以14万元向央*购买的。2.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自2008年共同生活以来,每年一起去采挖虫草,收入估计有15万元一直有被申请人父亲保管支配,请求从证人旺嘎处调取购买虫草的记录。3.对于第三者琼*这种破坏别人家庭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索朗多吉称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以来,每年一起采挖虫草的收入都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还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称二中北侧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两年采挖虫草收入以14万元向央*购买的,但申请人巴*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争议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被申请人与第三者琼*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在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方面已考虑了被申请人在此案中的过错。因此,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巴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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