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卓**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因其与被告陈**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自愿维持婚姻关系,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基于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