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因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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