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起诉的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权利的处分,不损失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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