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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