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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与旦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次*与被告旦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次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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