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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与旦真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西**因与被申请人旦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人民法院(2014)拉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西**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不尊重案件事实,任意曲解案件主要藏文书证的内容及性质。(二)该涉案房屋作为被申请人父母赠与给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故应将该房屋一半的使用权分配给再审申请人。(三)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有外遇及实施家庭暴力,但判决结果却有利于被申请人,不符合婚姻法的原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

一、关于西**提出“一、二审判决不尊重案件事实,任意曲解案件主要藏文书证的内容及性质”的问题。

经查,2009年12月30日,旦真向西**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自2009年12月30日起,双方既往不咎,旦真不再酗酒及将每月工资交给卓*,不乱花钱。如果以后酗酒并动手打卓*,按照法律处理。从本月起,欠款53500元由旦真夫妇二人还清,房屋也归二人所有。西藏堆龙德庆县东嘎镇明嘎村旦真,2009年12月30日,执笔人米**”。在该《承诺书》上印有明嘎村一组的章印及旦真、卓*(西**)的签字画押。本院认为,从《承诺书》载明内容看,该《承诺书》系旦真与西**发生争执后,旦真为维系婚姻所做的保证。《承诺书》中虽有二人在还完涉案房屋欠款53500元后归旦真夫妻所有的约定,但该《承诺书》上并无旦真父母的签字认可。另,一、二审法院查明,该涉案房屋系旦真父母亲所有,且系二人所建,欠款53500元由也是由旦真父母还清,故旦真无权擅自处理其父母名下财产。故,西**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西**提出“该涉案房屋作为被申请人旦真父母赠与给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故应将该房屋一半的使用权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问题。

本院认为,因西**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旦*父母已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了其与旦*,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西**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西**提出“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有外遇及实施家庭暴力,但判决结果却有利于被申请人,不符合婚姻法的原则”的问题。

经查,旦真与西**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且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旦真因实施家庭暴力等,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具有直接过错,故原一、二审法院已判令其向西**支付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故,西**提出“判决结果却有利于被申请人,不符合婚姻法的原则”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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