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嘎玛次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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