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央金与被告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央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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