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巴曲扎诉被告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巴曲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巴曲扎与被告次**已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无其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巴曲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登巴曲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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