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与被告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多**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多**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已交),由原告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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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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