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与被告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益西措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益**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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