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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丰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其中大儿子不幸死亡),被告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此据,原、被告分居已达20余年之久,感情确系破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丰某某与被*某某于1991年11月4日在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当时女方登记名为u0026ldquo;余某某u0026rdquo;与本案被*某某实属同一人。婚后生育俩子其中长子已不幸死亡,次子已成年外出打工,被告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丰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被*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3、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丰某某与被*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4、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1991年以u0026ldquo;余会英u0026rdquo;为名与丰某某登记结婚的女方与本案被*某某实为同一人。5、某县某镇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某某于1994年失踪至今无音讯。

原告丰某某的当庭陈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核实,与本案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丰某某与被*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依法确立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某某于1994年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时间已达20年之久,期间双方未互尽夫妻义务,原告丰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该情形属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第十二种情形,即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故本院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丰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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