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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番永川、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重组家庭,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淡薄,被告经常吸食小麻,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我父母出资25万元给我买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车牌号为:云NYQxxx),户主为尹*。车接回来后,被告将车钥匙拿走并一直驾驶着。因被告对我进行家庭暴力,2014年11月份,我就离开了与被告一起租住的房屋(农行家属区),所有身份证件均被被告强行扣押。2015年2月份,我去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时发现被告已私自将属于我的车辆过户到其名下,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过户手续是被告带着我俩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去办理的,是合法过户。因为是重组家庭,原、被告无共同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二、依法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父母买给原告的丰田锐志轿车(车牌号:云NYQxxx)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们双方只是因为发生争执而相互拉扯过。云NYQxxx号丰田锐志轿车是原告同意过户到我名下的,购买该辆轿车我也出过资的,我卖了我原来的一辆旧车,加上原告母亲给的一部分钱购买的,原告的母亲给过多少钱我不清楚。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我帮原告还过她的房子贷款,有30多万元,我跟原告在一起的时候我的钱都是交给她管,现在我还欠着80多万元的债务,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2、原、被告双方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应如何分割与承担?

原告尹*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记录证明1份(原件)。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

2、银行卡交易回单、账户交易明细及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复印件)。欲证明2013年5月1日,原告的母亲黄某某转账给原告250000元,原告于当日共消费227800元用于购买丰田锐志轿车,该车是原告母亲赠与原告尹某个人所有的。

3、昆明医**属医院内窥镜影像1份(复印件)。欲证明2014年11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左耳鼓膜穿孔的情况。

4、伤情照片2张(原件)。欲证明被告曾对原告进行殴打的情况。

5、照片2张(原件)。欲证明被告在外与她人姘居。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欲证明(1)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其中证人亲眼所见为两次;(2)证人于2013年5月1日向原告汇款25万元,用于购买车,并表示该车辆赠与给原告个人,但未写书面协议。

7、证人尹某某的证言。欲证明原告母亲黄某某曾购买了一辆车给原告;被告近期在外与她人同居生活。

8、证人胡**的证言。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情况。

9、证人段**的证言。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尹*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2、6部分有异议,予以部分认可;对证据3、4、5、7、8、9有异议,不予认可。

被告杨某某针对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1份(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2本(原件)。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

经质证,原告尹*对被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1、2均予以认可。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本院认为,一、原告尹*提交的证据1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5、6、7、8、9部分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部分采信。二、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且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属再婚,未共同生育过子女。2013年5月1日,原告母亲黄某某汇款给原告尹*250000元,并于当日用该款购买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现该车辆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和信任,常为一些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尹*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经查,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案件经过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关于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的问题,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虽经自由恋爱结婚,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不能相互理解和信任,常为一些琐事发生吵打,虽经本院调解,仍无和好的可能,且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有哪些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虽原告提供了部分证据证实其母亲黄某某出资赠与购买,但原告并未提供书面证据证实该赠与仅限于赠与原告个人,而该赠与是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关于该车辆的分配问题,由于购买该车时有原告的母亲赠与的成分,该车辆归原告尹*所有较为适宜,由原告给予被告财产补偿款50000元。三、关于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为原告偿还银行贷款30多万元,原告婚前所有的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答辩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因此,被告的该项答辩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尹*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车牌号为云NYQxxx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归原告尹*所有,因车辆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尹*承担,被告杨某某对车辆过户有协助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移交车辆。由原告尹*支付给被告杨某某财产补偿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1570元,由原告尹*负担785元(已付),由被告杨某某负担785元(未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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