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罗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000元、执行费545元(合计执行款435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申请人罗某某自愿放弃5000元,剩余欠款38000元被执行人范某某在2015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范某某已于2015年11月4日缴纳执行款38545元(含执行费545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协议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