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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诉被告雷*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莉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雷*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子雷*乙,2000年10月14日生;长女雷*丙,2002年7月27日生。我与被告结婚以来,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于2004年回到新**村娘家生活,期间未回过被告家。由于在婚后生活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与被告已分居10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雷*甲辩称,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共同生育一男一女。由于我家生活困难,加之结婚不久后母亲去世,负债14000元,原告经不起艰难生活的考验,在与我共同生活三年零七个月后,于2003年10月21日丢下三岁的儿子和不满一岁的女儿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期间我四处寻找,花费了巨大的开支,直到2010年才打听到原告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2012年,原告回到黑山村其母亲家,我和孩子多次要求原告回家共同生活,但原告依旧没有回家。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也是纯属诬告。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我要求其承担:1、抚养两个孩子至18周岁的生活费96576元;2、两个孩子的抚育金30000元;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4000元,由原告承担7000元;4、寻找原告发生的车旅费21000元。以上共计165576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问题:

1、原告雷*某与被告雷*甲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2、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如何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3、双方共同债务有哪些?应如何分割?

原告雷某某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1份(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登记证明1份(原件)。欲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3、盈江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原件)。欲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孩子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雷*甲对原告雷*某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予以认可。

被告雷*甲针对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结婚证2本(原件)。欲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户口原来登记在被告家,现已转回原告母亲家。

3、中**产党新城乡红山**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原件)。欲证明被告属中共党员。

4、意愿书2份(原件)。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雷**、雷*丙亲笔书写意愿书,均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5、收款收据1份(复印件)。欲证明2000年及2002年曾向蔺**借款共14000元,该笔款被告已于2006年7月20日还清。

经质证,原告雷*某对被告雷*甲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3、4、5不予认可。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于原告雷*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2、3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且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雷*甲提供的证据1、2原告无异议,且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5部分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雷*某与被告雷*甲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子雷*乙,2000年10月14日生;长女雷*丙,2002年7月27日生。原告雷*某于2004年离开被告家,至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原告雷*某于2015年8月3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经过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关于原告雷*某与被告雷*甲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的问题,原告与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在婚后的生活中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雷*某自2004年离家出走后未与被告及孩子联系,庭审时原告一再表示不愿意再与被告一起生活,经本院调解,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准予双方离婚。二、关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随谁生活更为有利的问题,原告雷*某离家十余年,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自幼与被告一起生活,现儿子雷*乙在外地读书,女儿在新城读初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两个孩子随被告雷*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健康,长子雷*乙,现年15周岁,应由原告支付抚养长子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9054元,长女雷*丙,现年13周岁,应由原告支付抚养长女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15090元。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24144元,由原告雷*某一次性支付。关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承担抚养两个孩子至18周岁的生活费96576元及抚育金30000元,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该两项主张。三、关于被告雷*甲在庭审中提出其已偿还的共同债务14000元,应由原告承担7000元的主张,因债务已清偿,不属于现有共同债务,被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寻找原告发生的车旅费21000元应由原告承担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且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雷*甲离婚。

二、原告雷*某与被告雷*甲共同生育的长子雷*乙及长女雷*丙随被告雷*甲生活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由原告雷*某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241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清。原告雷*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对孩子享有探望权,被告雷*甲有义务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已付),退还原告雷某某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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