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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民法院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摩托车一辆、大盆13个、毛毯3个、被子2套、电冰箱一台,执行费4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某已将物品大盆13个、毛毯3个、被子2套、电冰箱一台交付给申请人余某某。因摩托车已被杨某某变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以2500元进行补偿;申请执行标的额,经申请人余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余某某娘家建盖的一间钢架房作价后抵扣10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应付执行款22500元现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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