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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2006年1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3月19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杨晨军,上小学一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和睦,双方共同经营理发店,生活基本能维持,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逐渐恋上了赌博,特别是近两年多来,被告什么都不做,还经常夜不归宿。家里的一切都由原告操持,原告已不堪重负。被告还经常逼着原告要钱,不给就打,甚至当着员工、顾客的面殴打原告。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被告未签字。由于被告的以上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九保的老家房屋一幢(一正一厢)及双方购买的位于老家旁的一块土地,并建盖了简易房,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振兴商贸城7-1号商住楼一幢。双方共同经营着一个理发店(现承包给他人经营,期限一年)。共同债务有:购买振兴商贸城7-1号商住楼时向原告父母借款17万元,向被告三**借款10万元,已还6万元,尚欠4万元,向被告二姐借款1万多元,向信用社贷款(按揭)36万元(每月还款4388元,已还31个月),欠装修材料款约6万元。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杨晨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某未作出书面答辩,其当庭辩称,原告说被告什么都不管,不是事实。借款被告也再还,是被告挣了钱去还。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现检查出孩子生病,需要治疗。原告说被告打她,其实只有一次。其他也没什么争吵的。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曾于2006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儿子杨晨军的个人基本情况。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欲证明双方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欲证明双方共有的房屋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应予以采信。

被告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对案件的自认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2006年1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3月19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杨晨军,现在遮岛小学上二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被告赌博双方发生过矛盾。原告2014年7月17日起诉后回陇川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振兴商贸城7-1号商住楼一幢。双方共同经营的理发店一个(现承包给他人经营,期限一年)。位于九保的老家房屋一幢(一正一厢)双方尚有争议,购买的位于老家旁的土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对上述两项,在此不作认定。共同债务有:购买振兴商贸城7-1号商住楼时向原告父母借款17万元,向被告三姐杨**借款10万元,已还6万元,尚欠4万元,向被告二姐杨**借款26900元,向信用社贷款(按揭)36万元(每月还款4388元,已还31个月,原告起诉时),欠装修材料款约4万多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原、被告相互沟通交流不够,被告有不良习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帮助被告改正不良行为,双方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切实维护好家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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