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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成龙诉赵庭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番某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赌博的恶习,且不爱照顾家庭。2011年8月13日儿子番某出世,被告仍然不思悔改。原告多次想挽救婚姻,但被告却离家出走,至今已达两年半之久。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已心灰意冷,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共同生育的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3、案件受理费双方平均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番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

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12日生育了一子番某;

3、《户口册》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3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12日生育儿子番某。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自2013年8月28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共同生育的儿子归原告抚养,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双方平均分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3年8月28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番某长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故儿子番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番*由原告番*某抚养,被告赵某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某享有对儿子番*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番某某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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