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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某某诉称,一、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酗酒成性,并在酒后对原告及其亲友进行暴力威胁,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正常的生产生活,原告曾给过被告多次机会,要求被告改掉恶习,维护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但被告仍未改变,现双方已分居长达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被告无稳定的经济收入且酗酒成性,无能力抚养小孩;小孩自出生至今一直和原告共同生活,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有信心也有能力抚养好小孩,为了给小孩提供最有利的成长环境,要求小孩由原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有两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涉及到结婚时、结婚后的共同财产按照现在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分割;结婚时原告支付给被告家的彩礼二万多元,原告不要求被告退还。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方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某辩称,被告虽然会喝酒,但其一直努力进行生产劳动,原、被告双方未曾吵架,夫妻间无大的矛盾,且原告在双方未事先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的父母都同意。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方*某与被告孟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共同生育一子方*甲是否应当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双方有何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应当如何分配?

原告方某某针对争议焦点及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结婚证原件二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出生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共同生育的儿子方*甲的出生情况。

经质证,被告孟某某对原告方某某提交的以上二组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提交的以上二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故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其欲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定、采信。

被告孟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9年相识后恋爱,同年11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0年7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23日共同生育一子方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有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现原告以被告有酗酒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方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不能互谅互让,导致夫妻间矛盾隔阂日益加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故本院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共同生育一子方*甲尚年幼,且其自小跟随原告方*某共同生活,为使方*甲身心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儿子方*甲、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原告主张该项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一子方*甲由原告方*某抚养,被告孟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孟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方某某、被告孟某某各承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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