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秦*与罗*、杨*、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芒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500.00元。经审查,本案的被执行人杨*、罗*、杨*并非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本案被执行人不明确。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