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金*申请执行乔*相凹离婚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乔*相凹将一亩左右的自留地抵偿给申请人金*,抵偿金额为50000.00元,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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