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2年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3年5月10日共同生育长子,2009年2月8日共同生育次子,2011年9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有赌博等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夫妻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张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欲证明2011年7月被告有不良嗜好,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
被告辩称
因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相认识恋爱后,2002年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3年5月10日共同生育长子杨*,2009年2月8日共同生育次子杨*,2011年9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由于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和睦相处,加之被告有不良嗜好,且自2011年底双方分居已三年之久,故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相认识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和睦相处,加之被告有不良嗜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且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共同生育的两个小孩由其抚养,被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认为,双方分居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被告收到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长子杨*、次子杨*乙由原告张某某负责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某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某某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人民法院。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