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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认识,不久原告意外怀孕,因未到法定婚龄,双方于2011年6月按傣族习俗办了酒席,于2011年7月11日补办了结婚证。因被告年幼时父亲早逝母亲改嫁,被告从小由外公外婆带大,原、被告还没办酒席时,老人就为小两口分好家单过。2011年7月24日女儿腾*甲出生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好吃懒做,整天不务正业,几句话不和就大吵大闹,最可怕的是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婚前有不良嗜好,原告多次劝说无效。更加变本加厉的是被告实施暴力,无奈原告被迫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分居已两年多,在这期间,被告曾威胁原告不准离婚,拒绝原告探望女儿,2015年3月26日双方曾到司法所申请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现原告不愿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生育的女儿腾*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自相认识恋爱,于2011年6月按民间风俗举办了婚礼,于2011年7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4日共同生育女儿腾某甲。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不良嗜好,多次劝说无效,夫妻双方经常吵闹,原告于2012年6月离家与被告分居,现原告不愿与被告继续生活,故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生育的女儿腾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有不良嗜好,夫妻双方经常吵闹,原告与被告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有不良嗜好,故小孩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岳某某与被**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共同生育一女腾某甲由原告岳某某抚养,被告腾某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即自2015年5月至2029年7月),限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月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人民法院。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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