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项**借款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与项*借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项锋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芒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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