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王*与项*借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项锋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芒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