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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于2000年10月23日自由恋爱后结婚,2000年11月28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杨**。由于我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有吸食毒品和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的恶习,我为了家庭和孩子,多次好言相劝,但被告改不了恶习,对家庭不管不顾。为了让被告彻底戒断毒瘾,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一起到广东打工,可是被告到了广东还在吸毒,同年6月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期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直到2015年4月才释放回家。现我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起诉关于我们的感情状况、共同生育子女情况以及我曾吸毒均属实。我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现在已经不再吸毒,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真要离婚,孩子杨*甲由我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6000元,我不愿意承担。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原告赵某某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1份(复印件)、户口证明2份(原件)。欲证实原、被告及双方共同生育孩子的身份情况。

结婚证1本(原件)。欲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婚育状况证明1份(复印件)。欲证实原、被告办理过独生子女光荣证。

经质证,被告杨某某对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3不予认可。

被告杨某某就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均为复印件)。欲证实原、被告及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

结婚证1本(原件)。欲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证人罗*的证言。欲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现在家庭条件不错,虽有小吵小闹,但没有家庭暴力的情况。

经质证,原告赵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3,认为证人罗*与被告杨某某有利害关系,证言部分属实,对该证据予以部分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一)对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1、2,经质证被告杨某某无异议,因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内容不完整,不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二)对被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1、2,经质证原告赵某某无异议,因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有部分客观真实的内容,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育一个男孩,名叫杨**,2000年11月28日生,现在盈江县平原镇就学。原、被告双方从2005年一起共同在外务工多年。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6000元(其中欠原告的姐姐赵**2000元、欠原告的母亲王**4000元)。被告杨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且婚后为了家庭生活共同外出务工多年,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杨某某曾吸毒的行为对双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被告现已戒断归来,被告不愿意离婚,且愿意真心改过,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已付),退还原告赵某某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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