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旦**与被告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旦增晋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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