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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仁央金与查无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次仁央金因与被申请人查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那中民终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次仁央金再审称:她与被申请人查无的离婚案件上诉后,经我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调解内容远远超出我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所以无法按调解书支付150000元。一方面自己病重无法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二来自己不是正式的教师,月工资也不高;第三方面,被申请人以前离开的时候带走了珊瑚和猫眼石、首饰、车子及冰箱等值钱东西,到现在女儿都是我一个人抚养的。现在被申请人想霸占教体局照顾我分到的房子,这套房子是不能转让和出售的,且贷款都是我自己按月还的,跟别人没有关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查无称申请人次仁央金有固定的工作,有支付能力,且二审阶段我们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的,希望按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二审阶段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次*央金与被申请人查无在二审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在再审审查中,次*央金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调解书是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达成的,次*央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次仁央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次仁央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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