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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卓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墨脱县人民法院(2015)墨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卓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卓某某与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12年3月20日在堆龙德庆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底,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2013年5月份,卓某某流产40天左右,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刘某某给卓某某留下4719元后离开墨脱。2014年11月份,刘某某回到墨脱,于11月26日上午在墨脱县大峡谷宾馆蓝*住处,与卓某某发生争执。庭审中,一审法院进行多次调解,但卓某某认为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并且不可挽回,坚持要求离婚;而刘某某认为婚姻关系没有破裂,只是面临危机,愿意继续维护家庭稳定,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准予离婚与否最重要的标准。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发生纠纷,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和信任的态度,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卓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

卓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与刘某某三年的婚姻生活中,实际在一起时间也仅有半年多,刘某某因脾气较大,曾多次殴打其孩子,并在本人两次流产当中,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反而恶语相加,致使感情已破裂。刘某某在外的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并未提供本人任何的生活费用,因此卓某某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商店归本人所有,返还本人私有物品及被刘某某用作证据并扣押的物品;因流产造成其身体损害,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卓某某针对其上诉请求在二审中提供以下新证据:1、B超单,欲证明刘某某在其身体不好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流产的事实;2、皮卡车的照片一张,欲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3、家庭暴力的照片两张,欲证明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4、调取的手机短信两组,欲证明感情已破裂、被打及双方曾签订财产协议的事实,具体聊天内容中的短信(21)、(24)、(25)、(26)、(27)、(54)、(55)有夫妻协议内容的事实;录音资料和短信内容欲证明刘某某拿走21.5万元现金和卓某某婚前财产手提电脑一台的事实;刘某某在一审中提供卓某某的日记,欲证明刘某某走时只留给卓某某4700元现金及刘某某走时店子货物价值7万元的事实。5、录音资料欲证明卓某某在商店中投入1万元转让费和刘某某为商店投入2.6万元商品的事实;6、手机短信内容(5)、(6)、(7)、(9)、(10)、(16)、(17)、(18)、(21)、(28)、(31)、(32)、(45)、(50)、(58)、(68)、(70)、(71)、(72)、(73)、(74)、(79)、(80)、(81)、(82)、(83)欲证明曾被打、虐待、恐吓、感情破裂的事实;7、刘某某和另一个女性朋友的短信内容,欲证实刘某某并非不想离婚,而是想自行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8、短信内容(1)、(2)、(3)、(4)、(7)、(23)欲证明卓某某给刘某某打的两个条子一个7万及14万的欠条是无效的事实;9、短信内容(3)、(4)、(5)、(6)、(33)、(34)、(35)、(36)欲证明卓某某的个人物品被刘某某占有的事实;10、录音资料和短信内容(8)、(38)、(39)欲证明婚内财产的事实及刘某某作假的事实;11、剩余的短信内容欲证明卓某某流产后与刘某某沟通,其不予补偿的事实;12、中**银行的存款单欲证明刘某某从卓某某处拿走4万元现金后汇给别人的事实;13、户口欲证明刘某某系双重户口,其结婚时并不知晓,怀疑其存在重婚;14、彩*单一张,欲证明流产的事实。

刘某某服从原审判决,其针对卓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卓某某说没感情要求离婚不真实。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是有感情的,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发生纠纷,所以没有判决离婚并且在此期间卓某某怀孕,如没有感情卓某某也不会再次怀孕,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但对卓某某提供的证据(1)—(14)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卓某某的证据(1)、B超单无异议,基于双方因有感情才怀孕,流产时未经本人同意;对证据(2)—(14)刘某某均有异议,认为:1、因皮卡车是别人在本人手上放了几个月后因欠款而卖掉的,虽有差价但春节时已用完。2、说本人打卓某某应有医院的相关证明,本人不予认可。3、卓某某的上诉事实均不存在。4、本人在商店中相继投入36万多元。5、不存在恐吓、虐待等事实。6、对其他证据无证明力,本人不予认可。卓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刘某某真实户口名为刘**,其居民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准予离婚与否最重要的标准。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从卓某某的日记中也可以体现。卓某某所称的刘某某打骂其孩子,刘某某在卓某某流产期间因双方发生纠纷而离开,刘某某怀疑卓某某与蓝*等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种种行为,均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缺乏沟通与信任,相互猜疑进而产生矛盾和纠纷,且一审判决期间卓某某再次怀孕,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发生纠纷,虽二审中卓某某提供新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当事人系重组家庭,更要珍惜家庭的和睦,只要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和信任的态度,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如双方婚姻无法和好,待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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