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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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