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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24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黄**生活费及受教育费99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49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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