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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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