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黄*甲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农*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农*与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庄*与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蒙*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