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童*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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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聂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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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某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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