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原告杨*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冉**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与被告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秦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聂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