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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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