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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3日生育一女,名黄*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2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黄*乙由被告抚养教育。2004年,被告再婚并再生育一女,此后,其家庭成员与女儿黄*乙的关系一直不和,且常常因分配问题发生矛盾,加之被告从2012年7月被外派,长期异地工作,无法照顾女儿,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特诉请法院将黄*乙变更由原告抚养教育。

被告黄*承认原告廖*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黄*甲承认原告廖*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乙原由黄*甲抚养教育,自即日起变更由廖*抚养教育。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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