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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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