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