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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李**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李**因与被申请人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李**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马**不是马**与我们女儿姚**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马**委托的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广链信司鉴所(2013)物鉴字第335号)认定马**与马**不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马**是马**的非婚生子错误,二审判决未予纠正;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我们是马**第一顺位监护人,马**与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其他法律上的关系,二审判决马**而不是我们作为马**的抚养人错误;(2)巫溪县**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人指定书》超过了举证期限,不应作为证据采信,而且,该指定书指定马**为监护人超出了“近亲属”范围,应为无效,二审判决仍然采信指定书错误;(3)二审判决把“马**与马**一直以父子关系共同生活……诸多方面与马**的健康成长密不可分”、“庭审中,马**也坚决要求同马**一起生活”、“姚**、李**作为马**的外祖父母,虽对指定马**为马**的监护人提出了异议,但二上诉人对于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纠纷另行起诉后又撤诉”作为判决理由违反了法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法院认定马**是马**亲生子问题: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有马**系非婚生子女的描述,但并没有认定马**系马**非婚生子女,相反,“本院认为”部分有马**与马**之间无血缘关系的描述,故一审判决并未认定马**系马**亲生子,二审判决无需纠正。

2、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1)姚**、李**监护人顺位优先于马**问题: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而不是监护权纠纷,监护人顺位不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唯一依据;(2)《监护人指定书》的采信问题:该指定书是巫溪县**民委员会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出具的,属于《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采信指定书并不错误,但需要指出,在本案中,该村委会可以同意马**为监护人,却无权指定马**为监护人;(3)二审判决的若干理由问题:抚养关系的确定以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生活为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参与者的现实状况、生活条件、抚养意愿等情况,这些都是法律所不能完全涵盖的,故二审法院将上述情形作为判决理由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综上,姚**、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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