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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