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莲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其决定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变更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打算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属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