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