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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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