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原告杨*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与被告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秦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