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童*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冉**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与被告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秦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聂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