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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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