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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何*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何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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