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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已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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