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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陶*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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