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尹某某与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冯*甲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某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某与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