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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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