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付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某某与田*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某与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冯*甲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