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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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