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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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