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付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某某与田*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某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冯*甲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菊某某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桑某某与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